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甲○○、葉秋燕即協展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葉秋燕即協展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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