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 債權人
- 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台幣玖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