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5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55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30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甲○○於94年8 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5年10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63,387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10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556 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甲○○│95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年息百分│││63387 ││││之二十計算之利│││元││││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