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118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蕭伊孺,非甲○○。)
二、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