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118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蕭伊孺,非甲○○。) 二、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