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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8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840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19,755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134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19,75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84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