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026號債 權 人 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 六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六樓 六樓6 債 務 人 陳拓宏即吉宏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吉宏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或其住居所,若為獨資,請列債務人為陳拓宏即吉宏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