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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0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026號

債權人
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六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六樓
法定代理人
六樓6
債務人
陳拓宏即吉宏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吉宏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或其住居所,若為獨資,請列債務人為陳拓宏即吉宏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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