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0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026號
- 債權人
- 中華國際黃頁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六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六樓
- 法定代理人
- 六樓6
- 債務人
- 陳拓宏即吉宏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吉宏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或其住居所,若為獨資,請列債務人為陳拓宏即吉宏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