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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5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2582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列甲○○為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

依據( 經查,債務人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蕭伊孺

己解任,請查明是否有指定或選任臨時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並

提供相關資料如股東會議記錄以釋明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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