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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4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3430號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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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係以債務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確定,嗣雙方同意和解,於民國98年6 月1 日簽訂和解書,業經雙方合意,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50,000 元(下同),其給付方式為先給付新台幣50,000元,餘款新台幣100,000 元,分四期( 一個月一期) 給付聲請人,和解條件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惟依債權人所附和解書所示,其和解條件第二點載明債權人不再要求任何賠償,核與債權人聲請不符,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43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