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債 權 人 益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