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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677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9 月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28 年9 月9 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8年9 月3 日向聲請人借用58,000,000元,前開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已屆期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3 件、本票影本3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7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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