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
- 聲請人
- 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編│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00│98年6月12日 │31,000元 │98年7月15日 │118302 │ ││1 │ │ │ │ │ │├─┼───────────┼─────────┼───────────┼────────┼──┤│00│98年6月12日 │31,000元 │98年8月15日 │118303 │ ││2 │ │ │ │ │ │├─┼───────────┼─────────┼───────────┼────────┼──┤│00│98年6月12日 │30,838元 │98年9月15日 │118304 │ ││3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