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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

聲請人
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編│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00│98年6月12日 │31,000元 │98年7月15日 │118302 │ ││1 │ │ │ │ │ │├─┼───────────┼─────────┼───────────┼────────┼──┤│00│98年6月12日 │31,000元 │98年8月15日 │118303 │ ││2 │ │ │ │ │ │├─┼───────────┼─────────┼───────────┼────────┼──┤│00│98年6月12日 │30,838元 │98年9月15日 │118304 │ ││3 │ │ │ │ │ │└─┴───────────┴─────────┴───────────┴────────┴──┘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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