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81號
- 聲請人
-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家晟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781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97年10月31日 │389,885元 │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No0000000 │├──┼───────┼────────┼───────┼──────┼───────┤│002 │97年10月31日 │389,885元 │98年1月20日 │98年1月20日 │No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