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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國字第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國字第8號

原告
甲○○○
被告
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在臺南縣佳里鎮○○路417 號,且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行為地及結果發生地均在臺南縣佳里鎮(系爭土地之坐落位置),無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普通審判籍,抑或同法第15條第1 項之特別審判籍,均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國字第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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