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國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國字第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在臺南縣佳里鎮○○路417 號,且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行為地及結果發生地均在臺南縣佳里鎮(系爭土地之坐落位置),無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普通審判籍,抑或同法第15條第1 項之特別審判籍,均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