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⒉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單。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受扶養人周莊錦玉、蘇羿嘉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
險金額)。
⒍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如
非自願離職、生病)。
⒐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⒑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⒒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錢來也彩券行」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
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每
月平均營業額。
⒓提出身心障礙手冊。
⒔最近1 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紅色聯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