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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3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定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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