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芬、李柏緯、顏水達及顏峻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9,75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