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04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守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泓琮律師
- 被告
- 連恒良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
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一O七之一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二小段一O七之一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