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男,民國45年5 月15日出生,97年2 月1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121 號8 樓之4) ,生前對聲請人尚有滯欠稅捐,其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業經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31 號裁定選任蘇志成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