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益銘、李春安、洪功欣、洪鴻禧、饒誠毅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829 元,應繳裁判費15,69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