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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給付加班費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珍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益銘、李春安、洪功欣、洪鴻禧、饒誠毅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829 元,應繳裁判費15,69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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