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被告
- 甲○○
- 即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5,036 元,應繳裁判費112,281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