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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珍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被告
甲○○
即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5,036 元,應繳裁判費112,281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