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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仲訴字第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珍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5,588 元,應繳裁判費46,64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仲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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