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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5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8539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53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