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聲請人
呂吳秀丹
即債務人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
呂泰冀
債權人
吳連溝
債權人
丁桂枝
債權人
林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查,聲請人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財產僅有民國(下同)73年間領牌使用,車牌號碼XL-1722 ,現已報廢解體之汽車一輛,及80年間領牌使用,車牌號碼BE-6535 ,現供債務人運載回收物之汽車一輛,皆屬逾15年以上之老舊車輛,衡情並無殘值。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2 項規定,就本院是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函請債權人表示意見,全體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確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自應由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