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3號

原告
邱鴻癸
原告
楊元男
原告
柯智勝
原告
柯智耀
原告
柯孟君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蔡素芬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就被告有關年資合計事宜怠於告知相關資訊等情事,致原告之退休年資遭銓敘部重行核定而受有損害,並據以請求國家賠償;此項重行核定退休年資之行政處分,經原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民國95年度訴字第408 號退休事件),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7年度判字第1057號判決廢棄發回,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9 號判決原告勝訴後,銓敘部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等情,該退休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1 月19日裁定命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8 號退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504 號退休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