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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53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53號

聲請人
余景登律師即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6 千元以上5 萬元以下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 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非當然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否則公司法第87條第4 項行政處分科以罰鍰之規定即成具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故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經本院裁定選派為紐新公司之清算人,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應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完結清算,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得依法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然聲請人自107 年5 月25日起僅以「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之概略文字作為聲請展期理由,迄至本院於110 年2 月1 日同意展期至110 年4 月21日之日止,聲請人仍未完結清算,且聲請人再次聲請展期之理由仍係僅以「債權債務關係複雜」文字為之,是本院認聲請人並未依法具體說明聲請展期之事由,自無由准許聲請人展期之聲請,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未完結之清算事務,仍得本於其清算人之地位繼續執行至清算完結止,並不因其展期清算期間之聲請被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5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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