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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92號

確認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292號

原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更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7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9年6 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案號00-000-000(1 )招標及決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惟原告前已針對同一事件,於99年3 月8 日對被告提起訴訟(案列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962 號),現仍繫屬本院,尚未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卷查明,原告於前案訴訟繫屬中,更行提起本件訴訟,自非適法。且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台幣16,335元,此裁定已於99年7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9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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