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
- 抗告人
-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光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6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