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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3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丙○○
再審被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9日本院98年度審國再微字第1 號再審判決(即本院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國小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本院98年度審國小上字第1 號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444 條第1 項、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