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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訴人
陳同興
被上訴人
吳易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100 年6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被上訴人亦有提起上訴,此部分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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