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4號
- 上訴人
- 陳同興
- 被上訴人
- 吳易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100 年6 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被上訴人亦有提起上訴,此部分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