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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上訴人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指派代表人 梁樾
被上訴人
吳錦樵

      楊世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100 年8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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