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2號
- 上訴人
-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指派代表人 梁樾
- 被上訴人
- 吳錦樵
楊世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100 年8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