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42號
- 上訴人
- 潘芝薇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如聖、許寧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金額轉換6,45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