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停車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楊淑珍
- 法定代理人陳正吉
- 當事人千林木業有限公司、林秋容、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2號上 訴 人 千林木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正吉 被 上訴人 林秋容 即 原 告 樓 即立有國際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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