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政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源、黃政助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
4 號變更股東名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270 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萬1,7
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源、黃政助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
4 號變更股東名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270 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萬1,7
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