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黃昭星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張豐藤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所為駁回上訴人上訴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 條第1 項前段亦著有明文在案。
二、經查,本件係選舉訴訟事件,依前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應由選舉法庭以合議制審理判決之,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所為駁回上訴人之裁定,既未以選舉法庭,並採合議制之方式為之,自有違誤;上訴人於本院前開裁定送達後依法提起抗告,就此雖未為指摘,然原裁定既有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以符法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