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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順禧有限公司、洪順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7,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3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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