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玉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順禧有限公司、洪順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7,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3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