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曾玉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順禧有限公司、洪順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7,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3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