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請人
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4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遭竊,前
    經本院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87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
    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876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 月7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1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正益工程行顏│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585,000元       │98年9月30日   │EE0000000   │      │
│    │正忠        │行小港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