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74號

消債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74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因99年度事聲字第174 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9

年8 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74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消債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