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74號
- 抗告人
- 甲○○
抗告人因99年度事聲字第174 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9
年8 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蘇姿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174號
抗告人因99年度事聲字第174 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9
年8 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