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事聲字第180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事聲字第180號
- 抗告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99年度事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事聲字第18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99年度事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