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3147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永慶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慶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永慶工程行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