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3147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永慶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慶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永慶工程行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