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6091號債 權 人 新順統油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鍾昀蔚 債 務 人 葉楨榮即天賜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楨榮即天賜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天賜企業社之正確負責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負責人為周玉春)。 二、請釋明新順統油漆工程行的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如為獨資,請列鍾昀蔚即新順統油漆工程行;若為合夥,則列債權人新順統油漆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鍾昀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