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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0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6091號

債權人
新順統油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鍾昀蔚
債務人
葉楨榮即天賜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楨榮即天賜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天賜企業社之正確負責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負責人為周玉春)。

二、請釋明新順統油漆工程行的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如為獨資,請列鍾昀蔚即新順統油漆工程行;若為合夥,則列債權人新順統油漆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鍾昀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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