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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麥克迪諾馬、李憲章、吳清文、邱正雄、劉五湖、曾璟璇

  • 當事人
    吳建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建璋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21號裁定自99年2 月25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最近一年度98年度於減除扣繳稅額後之薪資所得為新台幣(下同)386,146 元,平均每月約為32,179元,另有領取台灣銀行之利息所得4,338 元,99年度平均每月扣繳勞保費455 元、健保費414 元、眷屬健保費828 元,及福利金162 元,名下有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4,400元投資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60元投資等情,業據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1-6 月及8 月份薪資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8,500 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816,000 元,清償成數為41.68%,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按衡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應以薪資所得為基礎,並將相關可得支領之相關津貼及獎金等一併計入,故應以最近一年度之全年度薪資所得為基準,再予以減除債務人無法避免之公法上納稅義務及勞健保費用等,方能真實體現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本院參酌聲請人最近一年度於扣除扣繳稅額後及勞健保等相關費用後之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為30,320元(00000-000-000-000-000 ),再加上台灣銀行之利息所得後為30,682元(30320+4338÷12),於扣除上 開之還款金額8,500 元後,每月僅剩22,182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因與配偶尚育有二名無財產亦無收入之未成年子女(87年及89年生),故須與收入不豐(97及98年收入分為9,800 及5,259 元)亦無財產之配偶共同負擔扶養費用,有配偶之97-98 年度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二名子女之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尚須與胞弟共同扶養無所得之父母,亦有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98年度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等在卷可參。是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11,309元及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6,833 元,則每月至少應支出24,975元(11309+6833×2 ÷2+6833×2 ÷2 ),是 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所餘數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顯見聲請人願縮衣節食以戮力清償債務之誠意,故應屬合理。至聲請人名下固有前揭投資二筆,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顯已逾其價值,故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8 年清償額│ ├─────┼─────┼────┼─────┼─────┤ │台新銀行 │0000000 │51.73% │4397 │422112 │ ├─────┼─────┼────┼─────┼─────┤ │聯邦銀行 │129064 │6.59% │560 │53760 │ ├─────┼─────┼────┼─────┼─────┤ │渣打銀行 │56178 │2.87% │244 │23424 │ ├─────┼─────┼────┼─────┼─────┤ │萬榮行銷 │434482 │22.19% │1886 │181056 │ ├─────┼─────┼────┼─────┼─────┤ │中國信託 │67650 │3.46% │294 │28224 │ ├─────┼─────┼────┼─────┼─────┤ │國泰世華 │95535 │4.88% │415 │39840 │ ├─────┼─────┼────┼─────┼─────┤ │永豐銀行 │162138 │8.28% │704 │67584 │ ├─────┼─────┼────┼─────┼─────┤ │債權總額 │1,957,883 │每期總額│8,500 │ │ ├─────┼─────┼────┼─────┼─────┤ │清償總額 │816,000 │清償成數│41.68% │ │ ├─────┼─────┴────┴─────┴─────┤ │備註 │因萬榮行銷已先於期前受償21211 元,故前11期聲│ │ │請人無須繳款,第12期繳1421元,第13期後則按上│ │ │開金額繳款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 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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