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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號

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春璋
代理人
陳平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雖顯示有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投資額新台幣5,000元,惟債務人表示該投資額為加入合作社社員之配股,已於98年4月14日退社換取現金,經本院函詢該社後證實債務人所言為真,債務人名下確實無任何財產,且債務人配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及配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切結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高三信社秘文字第322號函在卷可稽。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99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7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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