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李春璋
- 代理人
- 陳平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李春璋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因無可處分之財產,經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 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以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107 號裁定免責(100 年清債聲請第81號)於100 年9 月23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10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憑,依上說明,聲請人因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而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