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 聲請人
- 呂吳秀丹
- 即債務人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債權人
- 呂泰冀
- 債權人
- 吳連溝
- 債權人
- 丁桂枝
- 債權人
- 林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查,聲請人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財產僅有民國(下同)73年間領牌使用,車牌號碼XL-1722 ,現已報廢解體之汽車一輛,及80年間領牌使用,車牌號碼BE-6535 ,現供債務人運載回收物之汽車一輛,皆屬逾15年以上之老舊車輛,衡情並無殘值。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2 項規定,就本院是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函請債權人表示意見,全體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確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自應由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