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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462號

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462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49 號及98年度家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嗣依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27 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於99年6 月19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第15版1 天。又被繼承人遺有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2347地號土地及同地段10683 建號建物、高雄縣大樹鄉○○段12-177、12-558地號之土地,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1,074,810 元,且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字第34593 號執行中,因查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遺產之報酬,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及參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以管理遺產報酬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1 為計算標準,聲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為10,748元,以利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49 號、98年度家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高雄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99年課稅明細表、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27 號裁定、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代管被繼承人乙○○遺產總值表、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6 月10日雄院高99司執逸字第34593 號函、代管無人繼承作業要點、本院91年度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土地3 筆及建物1 筆(高雄縣鳳山市○○段段2347地號及同地段10683 建號、高雄縣大樹鄉○○段12-177、12-558地號),房地現值合計為1,074,810 元,有被繼承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又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高雄縣鳳山市農會,尚無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足見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務代處理,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1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國有財產局如任遺產管理人時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1%,只是財政部內部所定供其內部人員參考之請求標準,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本院自得依個案參酌各種不同情況依職權核定,不受其限制,附此敘明。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46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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