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40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09號

聲請人
陳慶福
相對人
高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九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審聲字第50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曾提供新臺幣(下同)564,246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4971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茲因聲請人主張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法院駁回,且聲請人與相對人已於民國99年8 月26日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36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達成訴訟上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4971號提存書、96年度溯自第167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36 號和解筆錄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提存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除相對人高永生外,尚有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蔡國長、黃而成、柯月春、蔡凰英等人,故尚難單以本件裁定而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但聲請人可另取得其等之同意書,或另踐行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之通知行使權利程序後,均得再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40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