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3號
- 原告
- 邱鴻癸
- 原告
- 楊元男
- 原告
- 柯智勝
- 原告
- 柯智耀
- 原告
- 柯孟君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宗琦律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蔡素芬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就被告有關年資合計事宜怠於告知相關資訊等情事,致原告之退休年資遭銓敘部重行核定而受有損害,並據以請求國家賠償;此項重行核定退休年資之行政處分,經原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民國95年度訴字第408 號退休事件),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7年度判字第1057號判決廢棄發回,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9 號判決原告勝訴後,銓敘部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等情,該退休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1 月19日裁定命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8 號退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程序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504 號退休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