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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2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廖家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27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黃書文、徐軒凱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99年度司家調字第1643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重審)影本1 件為證,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並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提供相關資料過院參辦,依其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受扶助人甲○○之法律扶助申請書、身分證、全戶戶籍謄本、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各1 份,亦認定聲請人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同意就其與黃書文、徐軒凱間之否認子女事件准予扶助等情。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民國96、97、98年財產所得資料結果,聲請人於96年無所得財產資料;於97年所得資料為207,000 元,無財產資料;於98年所得資料為8,250 元,無財產資料,此有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3件在卷足憑,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以徐軒凱依法雖推定其為黃書文之婚生子女,然實際上其非自黃書文之受胎所生,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訟,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家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2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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