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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丙○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以聲請人無資力為由,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在卷可按,且本院復查無聲請人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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