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丙○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以聲請人無資力為由,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在卷可按,且本院復查無聲請人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