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1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若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有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29年抗字第179 號及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經聲請人陳稱其尚須奉養年邁雙親,每月雖有固定收入新台幣(下同)37,305元,惟因遭被告詐騙貸款1,900,000 元,致每月需額外清償26,950元之貸款本息,僅餘萬餘元可供生活,並提出戶口名簿、國稅局財產清冊、郵局存摺及軍人身分影本各1 份為證,依上開資料並經本院另行調取之財產歸戶資料所示,聲請人於97、98年度並無其他收入,名下亦無財產,則聲請人稱其生活困窘而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