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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10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10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若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有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29年抗字第179 號及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經聲請人陳稱其尚須奉養年邁雙親,每月雖有固定收入新台幣(下同)37,305元,惟因遭被告詐騙貸款1,900,000 元,致每月需額外清償26,950元之貸款本息,僅餘萬餘元可供生活,並提出戶口名簿、國稅局財產清冊、郵局存摺及軍人身分影本各1 份為證,依上開資料並經本院另行調取之財產歸戶資料所示,聲請人於97、98年度並無其他收入,名下亦無財產,則聲請人稱其生活困窘而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10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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